新《安全生产法》今日实施 安全追责力度大幅提高
2014年12月1日 来源:中国工商报广告部
今天(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8月31日)正式实施。该新法比原法增加了17条、64款项,对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曾表示,《安全生产法》2002年就颁布实施,但10多年来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与责任不明确、执法不到位、违法成本低、监管不给力等有直接原因。
今年下半年,国内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11月26日的辽宁阜新矿业下属恒大煤业的煤尘燃烧,造成26人死亡,52人受伤。8月2日,昆山发生工厂爆燃事故,公开通报显示已超过80人死亡,超过170人死亡。去年6月3日吉林长春的宝源丰禽业公司主厂房的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
《腾讯财经》了解到,新法与旧法的区别主要是三方面,包括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强调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加大处罚等。
新法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追责标准大幅提高。“新法出台,罚款会到2000万,以前500万封顶。企业法人原来是5年禁入,现在有可能是终生禁入。”南京大学ISC EHS中心讲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戚志强说。
对停产整顿企业,新法首次将停电、水、气、火工品列入了法律条文。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
新法也加强了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约束。新法规定,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
““以前不出事没有刑事责任,出事了赔的钱也少,现在,(没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就算不出事也要赔钱。”不愿透露姓名的,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内的多位工厂主管表示对违法成本提高的关注,但认为约束方式仍有可商榷之处。“(新法)在规定责任主体方面的漏洞还是很多的,因为对具体行为规定得不明确,加上一些公司规章制度的不健全,所谓的主要负责人还是可以把责任推到员工身上。”
另外,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曾表示,提高违法成本的另一个体现,就是建立“黑名单”,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社会公示,一旦上榜,违法企业的投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将会受到限制。
另外,接近江苏安监部门的一位人士透露,备受关注的昆山8月24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至今,昆山已经有17名安监公职人员被控制;当地对安全生产的检查频繁,“停产也不在少数”。目前,该事故的正式调查和处理结果处于国务院的报批阶段。